为进一步落实“冬季行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靖安县公安局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联合相关部门连续破获两起非法电鱼案,有力维护我县水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水域生态平衡。
非法捕捞
近日,我县“生态卫士”综合执法中心接群众举报称,在水口乡辖区水域有人非法电鱼。接警后,民警立刻赶往现场,通过布控蹲守和摸排调查,最终抓获彭某等违法行为人4名,缴获电鱼工具若干。
违法行为人彭某指认电鱼现场
在破获彭某等人非法电鱼案后,“生态卫士”综合执法中心民警对县内水域进一步巡逻摸排,发现高湖镇辖区水域有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立即联合高湖派出所开展行动,当场抓获正在非法电鱼的漆某等4人,并收缴电鱼工具电瓶、电杆、下水裤和非法渔获若干。
收缴的电鱼工具及非法渔获物
违法行为人漆某指认电鱼现场
目前,以上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此类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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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生态卫士”综合执法中心
编辑:龚睿婷
校稿:张露
复审:侯明
终审: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