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建设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包括四个主要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有哪些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
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性:一是房地产企业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进行预售房屋甚至“一房多卖”,导致在资金断裂甚至是开发企业携款逃匿情况下索回购房款无望,引发产权纠纷。二是非法集资房地产项目往往涉及社会集资、定期返租,在经营不善、收益不确定等情况下,买受人不仅租金等得不到保障而且开发企业也无法兑现回购承诺。三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滚动借款方式,短期来看是弥补了资金漏洞,但长远来看若是发生资金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资金链断裂,买受人将是血本无归,权利难以保障。
5、参与房地产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和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7号)第十八条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这就意味着社会公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自身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出现损失后果自负。同时,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也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现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购房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风险警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下,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在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情况下销售商品房。
欢迎广大市民和购房者积极提供线索,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做到细甄别、不参与,共同维护良好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宜春市住建局举报热线电话——0795-3561516
宜春市举报热线电话——0795-3199508
江西省统一举报热线电话——96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