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政策通知公告

宜春市“温暖宜人”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清单

2026/06/05 1.8w 阅读 90 点赞

一、基本生活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实际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特困人员供养。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参照《江西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持有本市户籍,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85%,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五)其他困难人员认定。暂不符合前述四类对象认定标准,确有困难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认定为其他困难人员。

温馨提示:

窗口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或人脸授权)及《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网络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可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社会救助”;也可用支付宝扫一扫下方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六)孤儿。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亡、查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前已纳入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和大学阶段连续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残疾孤儿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参照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是中央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为年满 18 周岁的孤儿接受中专及高等教育提供资金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儿入学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本地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 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对18周岁前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和大学阶段连续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参照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

二、专项社会救助

(八)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九)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十)教育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在籍学生,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学费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十一)住房救助。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住房救助。对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且唯一住房是经鉴定认定为C、D级危房或没有住房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保障住房安全。

(十二)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服务。对援助对象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

(十三)社保资助参保。对符合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按100元为基数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困难群体,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灾害应急和生活救助资金、干旱灾害救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等临时救助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社保卡)发放至灾民手中。

三、急难社会救助

(十五)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及时给予小额快救,持续提升临时救助工作实效。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十六)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按规定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十七)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按规定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四、其他救助帮扶

(十八)残疾人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低保对象中的持证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持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

(十九)老年人补贴。高龄津贴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宜春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宜春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十)法律援助。为特困、低保等对象在法定事项范围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江西省公证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目录中的公证服务项目,费用减免50%;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二十一)“春蕾计划助学”。根据春蕾计划募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的女童、女大学生实行小学生1200元/人/三年(限三年级以下学生),初中生1800元/人/三年(限一年级学生),高中生3600元/人/三年(限一年级学生),大学生6000元/人/三年(限一年级学生)的助学标准。

(二十二)妇女“两癌”救助。符合我市低保、特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可按要求申报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不重复救助。

(二十三)残疾学生补助。在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及具有特殊教育资质的康复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3-6周岁(智力残疾可适情放宽至10周岁)残疾儿童,城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优先获得资助(是给教育机构)。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二十四)价格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十五)水、电、燃气的优惠。全市供电企业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中心城区城乡低保户和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开通燃气账户的家庭每户每月优惠10用气。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继续实行每月每户10立方米基本水价免费的补贴政策。

(二十六)慈善救助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对困难群体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提升慈善帮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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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社会救助科

    编辑: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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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袁建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