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 邱根牙 诉你公司因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宜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217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59.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63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59.65元、护理费7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973.1元,合计161723.2元;二、驳回申请人邱根牙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937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0795-3220258,联系人: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