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的公告
(2021年1月)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减少车辆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我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进行强制注销,注销后,一切后果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特此公告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