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治生猪养殖污染,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市政府以宜府发〔2013〕5号发布了《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一、哪些地方可以建设生猪养殖场?
县(市、区)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优化生猪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禁养区内现有的生猪养殖场限期关闭、停业、转产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对限养区、可养区内现有的生猪养殖场要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实现达标排放。
禁养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应当符合生猪养殖总体规划,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经畜牧部门审核,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由所在县(市、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才能实施建设。
二、生猪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有什么要求?
生猪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排放达标废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生猪养殖场粪污治理有什么要求?
生猪养殖场粪污治理相关模式要求如下:
(一)干清粪模式。该模式为主要推广模式,应当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干清粪、建设厌氧发酵池和好氧处理池等设施,实施清洁养殖。其中厌氧发酵池不少于0.1m3/头,好氧处理池不少于0.01 m3/头。
(二)发酵床模式。该模式无粪污外流,但其使用后的发酵床垫料必须全部用于农业生产,不得随意堆放,污染环境。
(三)水泡粪模式。实行高浓度中温厌氧发酵技术(不少于0.05m3/头)+低浓度厌氧发酵技术(不少于0.1m3/头)+好氧处理池(不少于0.01m3/头)。
(四)水冲粪模式。该模式为限制模式,其粪污处理模式与水泡粪模式相同。
生猪养殖户必须建设沼气池(不少于0.1m3/头),好氧处理池可不建设,但其沼液沼渣必须全部用于农业生产。
四、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有什么要求?
生猪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生猪养殖场应确保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并建立完整、详实的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接受环保部门依法检查。
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完整、详实的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猪养殖场排污费如何征收?
生猪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标准(针对存栏规模大于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确定:
(一)对建设厌氧发酵池+好氧处理池,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该生猪养殖场应缴的排污费全部用于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二)采用发酵床模式的生猪养殖场,其使用后的发酵床垫料全部用于农业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该生猪养殖场应缴的排污费全部用于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但发酵床垫料未用于农业生产,随意堆放的,按3.5元/头的标准征收。
(三)对仅建设厌氧发酵池,且沼液沼渣完全农业利用的,按3.5元/头的标准征收,沼液沼渣没完全农业利用的,按7元/头的标准征收。
(四)未建设厌氧发酵池+好氧处理池,或只建设氧化塘、简易沉淀池的,按7元/头的标准征收。
六、生猪养殖场征收的排污费如何使用?
生猪养殖排污费使用严格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费10%上缴国库,20%上缴省级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地方可支配部分全部用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重点支持能够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排污费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畜牧等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并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病死猪可以随意处理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猪必须采取化尸池处置等方式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推广使用化尸池处理模式。化尸池建设标准为:年出栏小于500头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建设5m3以上的病死猪化尸池;年出栏500—999头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建设10m3以上的病死猪化尸池;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每增加年出栏100头必须增加1m3病死猪化尸池。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病死猪及其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八、生猪养殖场废弃物储存有什么要求?
生猪养殖场应当建设防渗处理工艺的生猪养殖废弃物储存场所和设施,防止因恶臭和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九、哪些生猪养殖场会被依法关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超标排污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专项整治,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予实施;对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可以依法责令关闭、停业。
十、有关的污染防治设施图片(仅供参考)
1、标准化的雨污分流系统
养殖场污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后经格栅进入收集池(白色盖板下为污水管道,雨水经雨水管排入地表水体)。
2、厌氧发酵池处理系统(仅建设厌氧发酵池,且沼液沼渣完全农业利用的,按3.5元/头的标准征收,沼液沼渣没完全农业利用的,按7元/头的标准征收)。

圆柱形的为厌氧系统、圆形为沼气存储柜
3、好氧处理系统(建设厌氧发酵池+好氧处理池,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该生猪养殖场应缴的排污费全部用于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好氧处理系统
4、氧化塘、简易沉淀池(未按规定建设厌氧发酵池+好氧处理池,或只建设氧化塘、简易沉淀池的,按7元/头标准征收)

经厌氧+好氧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水进入氧化塘深度处理

沉淀池
5、生物发酵床系统(采用发酵床模式使用后的发酵床垫料全部用于农业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该生猪养殖场应缴的排污费全部用于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但垫料未用于农业生产,随意堆放的,按3.5元/头的标准征收)

生物发酵床养殖
6、病死猪化尸池处理系统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化尸池)
7、固液分离机图片(鼓励采用)

固液分离设备
8、有机肥生产线设备


有机肥生产设备